文化事業
圖情研論║移動閱讀環境下數字版權保護探究

轉載自@圖情軒







在改革開放后經濟的得到發展的今天,人們已不僅僅滿足于吃飽穿暖,精神需求的滿足提到新的高度。從國家戰略高度推動“全民閱讀”的實現,在豐富人們的精神生活的同時,對以知識生產為中心的出版產業尤其是數字出版產業具有重大的影響。


一、移動互聯網環境下的全民閱讀

《全國國民閱讀調查》旨在全面了解民眾的閱讀習慣以及興趣、偏好還有需求等狀況,分析民眾閱讀與購買圖書、雜志以及音像制品還有其它形式的出版物的變化規律以及發展情況。根據歷年來以及最新調查數據,全民閱讀情況主要由以下三點值得深思。

1.國民人均閱讀量少,圖書消費量低,倒逼政府倡導全民閱讀。從相關數據來看,中國的人均閱讀量嚴重偏低。在圖書出版市場上,中國儼然已經是圖書出版大國,然而面對如此龐大的出版市場,我們的人均消費僅有其他發達國家的幾分之一甚至十幾分之一。當今社會是一個知識型社會,知識的效用愈來愈明顯,而閱讀是知識獲取的重要方式。在國內生產和消費嚴重不對等,國民對閱讀越來越抵觸的情況下,政府倡導全民閱讀顯得尤為重要。

2.我國成年國民愈發傾向數字化閱讀,尤其是微信閱讀增長趨勢明顯,數字出版產業規模繼續擴大。隨著電子科學技術的更新和發展,數字化閱讀儼然已經成為國民閱讀方式的新選擇。各種數字化閱讀形式的使用日趨嫻熟以及移動智能終端的普及,生活中越來越多的人已經離不開數字閱讀,可以預測今后的數字出版產業方興未艾。

3.倡導全民閱讀后,移動閱讀成為新的趨勢。我國國民成人數字化閱讀接觸率不斷上升,在數字化閱讀終端里,移動閱讀終端的使用成為新的潮流。首先,用戶基數龐大,網民基數為移動終端閱讀提供了奠定了堅實的讀者基礎;其次,體驗隨時隨地,移動終端的普及使閱讀活動從固定的時間和空間中解放出來,隨時隨地都能夠進行閱讀活動;最后全民閱讀最終落在在移動閱讀上,移動閱讀不論是在人員規模上還是在用戶體驗上都具備絕對優勢,移動閱讀是全民閱讀的重要組成部分。


二、移動閱讀中的數字版權侵權原因探析

版權作為一種制度安排,其出發點就在于通過賦予權力主體其作品的專有權,從而促進人類的發展和進步。關于數字版權的定義,美國出版商協會認為其是:“在數字內容交易過程中對知識產權進行保護的技術,工具和處理過程” ,從這個概念可以看出,作品以數字化的形式出現在網絡上,因而產生了版權數字化保護的需要。

而政府提倡全民閱讀,主要是希望國民能夠通過閱讀獲得更多的知識內容,豐富國民的精神生活,那么以內容生產為核心的出版社則會在優質內容資源的獲取上展開激烈的競爭,而這很有可能成為移動數字版權侵權的導火索。與此同時,在移動互聯網環境的發展和智能移動閱讀終端的普及下,越來越多的數字版權問題也已經成為出版商擔心的一個難題。

目前移動數字版權侵權屢見不鮮,從現實情況來看,主要原因有以下三點。

1.著作權人數字版權概念不清楚,保護意識淡薄。長期以來,傳統媒體以及其他作家或出版社等內容提供商的數字版權觀念還比較薄弱,其并沒有將自身網絡作品看成資產,即便是作品在未被允許的情況下大量轉發以及刊載的情況下,由于不了解數字版權的概念,最后即使被侵權也完全不知情,具體情況比如在正式簽訂合同時,數字版權也被標明為出版社所有,但是圖書出版之后,出版社在不知會作者的情況下又將數字版權轉售給數字出版企業,而作為權利主體的作家只能拿到紙版書的稿費,長此下去會極大地傷害作者創作的積極性。

2.網絡內容龐雜,發現數字版權侵權時有時間差。由于網絡上信息鋪天蓋地,作品如果被侵權,當事人很有可能不能夠及時發現,那么即使后來為作品正名,但是因為先入為主的影響,無論是當事人還是受眾,關注度以及影響力都會相對下降,人們永遠記得一開始的印入他們腦海的信息,這對于著作權人而言并不公平。

3.移動數字版權侵權代價小,違法成本過低。在司法實踐中,權利人實際損失以及侵權人違法所得往往成為權利人達到訴訟目的的攔路虎,原因在于權利人通常無法對損害事實進行舉證,權利人實際損失或侵權人違法所得通常情況下也難以量化。

因此,法院通常只能運用法定賠償條款對賠償金額做出判決,賠償金額低下導致權利人提起訴訟的意義微乎其微,對其訴訟維權的積極性也會造成一定的打擊。

移動數字版權侵權問題如果得不到解決的話,對版權人、出版社甚至是社會風氣都會造成不利的影響。首先對版權人而言,他人侵占自己的勞動成果后,自己無法利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得不到合法補償;對出版社而言,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到最后為他人作嫁衣,無法獲得應有的版權收入,最重要的一點就是如果放任數字版權侵權情況發生的話,不僅會傷害權益人,對于整個社會風氣都會造成不好的影響,而這也扭曲了版權設置的初衷。


三、移動閱讀環境下數字版權保護策略分析

在移動閱讀環境下,數字出版產業發展前景非常樂觀。但是由于版權主體對數字版權保護意識薄弱、數字版權維權成本過高以及侵權行為發現有遲滯等方面的原因,導致移動互聯網上數字版權侵權泛濫,極大地損害了著作權人的利益,對整個數字版權貿易以及數字出版產業而言都非常不利。

(一)移動閱讀環境下版權生態鏈模型分析

移動閱讀環境下版權生態鏈模型是針對目前我國數字版權保護不足以及原因提出來的,在內容提供者、開發者、運營商、使用者之間形成一個管理平臺,一個可以平衡多方利益的橋梁,具體分別從法律法規、政策、運營模式以及技術等層面進行分析,并提出具體加強我國移動互聯網版權保護工作的對策。

在法律上,政府不僅要立法而且要普法,對國民進行普法宣傳,使其懂得版權保護的重要性;在政策上,主要對移動網絡運營商以及移動應用領域負責人提供相應監督政策,促使其發揮把關人作用,對移動互聯網上數字版權侵權行為進行及時通報,從中間抑制侵權內容的流通;在運營模式上,建立第三方軟件銷售平臺,一旦出現版權糾紛,可以找平臺負責人進行啟動相應的版權保護程序。

(二)移動閱讀環境下數字版權保護具體策略

移動閱讀環境下版權生態鏈涵蓋了法律法規、政策、運營模式、技術等方面,因而對數字版權的保護工作,可以從五個方面入手。

1.促使數字版權概念規范化,加強數字版權法律宣傳,提升版權人以及出版社對數字版權的理解。目前有關于版權保護的法律有很多,但是迄今為止對于“數字版權”“電子版權”“多媒體權”概念并不統一,導致出版社擁有的真正被法律所認可的數字版權并不多。所以,一旦出版社與數字出版商達成意向,合作授權,由于概念的模糊性,極有可能造成侵權。數字版權概念統一后,隱藏在合同中的數字版權侵權風險則會大打折扣。而只有當事人對數字版權有了清晰的認識后,才能真正有意識地維護自己的版權權益。

2.督促相關內容服務商以及渠道商負起監督職責,幫助版權人維護自身權益。由于網絡信息量大,版權人對自己的作品是否被他人侵權,毫無頭緒;又由于版權人可能在對數字版權認知模糊的情況下將其授權給出版社,相當于授權出版社全權負責作品的數字版權交易,那么如果出版社私下將版權轉售,這種情況下著作權人是很難發現的。

事實上相關移動內容服務商也可以發揮把關人的作用,一旦出現侵權內容,可告知著作權人,使其能夠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是現實情況是因為要耗費相應的人力物力,即使內容服務商有這個職能,一般來說也是空置。內容服務商在考慮自身利益的前提下,通常情況是不作為甚至在著作權人毫不知情的情況下允許默認這種侵權行為的,因此要想使相關責任人負起應付的責任,同時也考慮其作為把關人角色的利益,最終還得靠相關法律制度來調和、約束和管理。

3.提高違法成本,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執法必嚴。建立合理的賠償機制對于數字版權侵權行為顯得尤為重要。對當事人而言,在司法實踐中大多數法官作出其必須進行賠償的決定是以 “法定賠償”作為標準的,而事實上,這一標準不僅沒有遵守民事法律自治的原則,更是背棄了民法全面賠償原則,導致的結果就是即使當事人版權保護上訴成功,得到的賠償金額也是偏低的。

4.構建完善的移動版權管理平臺。

5.技術應用規范應與版權運營模式相結合。


四、小 結

全民閱讀給了數字出版尤其是移動數字出版發展的更好的契機,移動數字出版產業借著這股東風,發展前景廣闊。但由于國內數字版權侵權泛濫,已無法保證數字出版產業能夠得到健康的發展。

該領域的現實情況是:一邊移動閱讀市場需要大量作品;而另一方面需要作品的人不知道到哪里去獲得當事人的授權。而更多的當事人在不知情的狀況下,寧可把數字版權握在手里。這樣循環下去,已經成為一個怪圈,而若要打破這個怪圈,就必須抓好法律法規建設、完善運營模式、堅持政策引導以及加強版權相關法律普及工作等,在良好的移動閱讀環境下,使移動數字出版能夠在更好的版權環境下得到發展。


本文摘自今傳媒


轉載自@圖情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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